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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基层干部额外奖励1个月工资!为担当者担当,为干事者撑腰!这个直辖市放大招啦

2018-02-13 公选王


近日,天津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担当作为创新竞进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建立健全正向激励、容错纠错、澄清保护、监督问责四项机制,旗帜鲜明保护担当者、支持干事者、宽容失误者、问责不为者、惩戒违纪者,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强大气场,加快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奋力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津沽大地扎实实践。

《意见》提出,要完善正向激励机制,树立担当作为鲜明导向。对担当作为、创新竞进的干部在政治上关注、生活上关心、精神上鼓舞、经济上奖励。不简单以票取人,公正对待敢于担当、敢抓敢管、考察推荐中得票率不高的干部,实现有为者有位、无为者无位、小为者不能大位、平者不能“要”位。评先评优重点向一线倾斜,适时评选表彰优秀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优秀乡镇(街道)干部、优秀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先进典型。实行内部绩效奖励差异化分配,实现“干好干坏不一样”。关爱异地交流干部和基层干部,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乡镇(街道)干部,额外奖励1个月基本工资。

《意见》明确,对干部在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履职尽责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的,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符合规定情形和条件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依纪依规从轻、减轻处理。同时,对及时容错免责、纠错防错作出规定,有边界、有担当,既为敢干者卸下包袱,又能兜住底线。

为了给担当作为、创新竞进的干部撑腰鼓劲,《意见》强调,要通过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对经查核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以及被恶意炒作和诽谤的干部,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为其澄清和正名,消除负面影响。严肃处理并及时通报曝光恶意中伤、诬告陷害、打击报复、干扰改革创新的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

《意见》还提出,要落实监督问责机制,逼促干部主动担当作为。坚持抓早抓小抓初萌,加强经常性管理监督和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监督,帮助干部“正衣冠”“治未病”。持续深化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专项治理,健全治庸治懒治无为长效机制。加强对受问责干部的后续管理,防止“一问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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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就《意见》相关情况作了解答。

记者:近日,市委办公厅印发了《意见》,请您谈谈出台这一意见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奋力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津沽大地扎实实践,关键在干部,关键靠担当。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充分调动干部担当作为、创新竞进的积极性,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的迫切需要,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一是中央有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更广泛更有效地调动干部队伍积极性作出深刻阐述,指出这个问题极为重要、也十分紧迫,并明确提出了“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党的十九大把调动全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着力点,明确提出要“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二是市委有部署。市委对激励干部担当作为高度重视。李鸿忠书记多次在全市会议上强调,为官必须有为,要把清廉为官、事业有为作为天津市干部队伍建设的目标,完善激励约束和容错机制,以作为论英雄,为干事者撑腰,让无为者无位,让混事者断路。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委十一届二次、三次全会都对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健全激励保障制度,营造崇尚创新、宽容失败、担当作为的良好氛围作出部署。三是现实有需要。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天津发展正处在重要的历史性窗口期。新时代呼唤新作为,新使命需要新担当。要实现我们的目标,推动天津高质量发展,广大干部必须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创新竞进。因此,研究制定一个市级层面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创新竞进的文件,既是大局所需,也是当务之急。

根据中央精神和市委要求,市委组织部成立了起草小组,在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市实践探索,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做法,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送审稿,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意见》于2018年1月22日正式印发。《意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市委对广大干部的真诚关爱,彰显了激励担当作为的鲜明导向。


请您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答:《意见》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坚持新政策与现有政策相衔接。《意见》在认真贯彻党章、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党内监督条例、干部任用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同时,注重与近年来我市实行的绩效考评、职务与职级并行等政策规定衔接一致。二是坚持激励保护惩治相统一。《意见》既强化正向激励,激发干部担当作为的内在动力,又注重反面警示效果,坚持“无功就是过、不为就是错”的理念,强调健全治庸治懒治无为长效机制,反向倒逼干部敢于担当、必须担当。对不作为的纵容,就是对担当者的不公。三是坚持面向全体与关爱基层相结合。《意见》既针对全体干部提出普遍性的政策,又针对乡镇街道等基层干部实际情况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体现了关爱基层的政策导向。

《意见》分为三个部分,包括六个方面、17条措施。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意见》明确,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旗帜鲜明地保护担当者、支持干事者、宽容失误者、问责不为者、惩戒违纪者,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意见》提出,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创新竞进的基本原则是: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奖功罚过、强化激励,实事求是、综合评价,依法依规、坚守底线。第二部分是建立健全四项机制。一是完善正向激励机制,从大力选拔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积极鼓励实绩突出的干部、旗帜鲜明表彰敢于担当的干部、加大绩效考评奖励力度、落实和完善关心爱护干部的制度措施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二是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合理界定容错情形和条件,规范容错免责程序,及时容错免责、纠错防错等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三是健全澄清保护机制,从及时澄清问题、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建立改革创新风险备案制度等三个方面提出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具体举措。四是落实监督问责机制,从坚持抓早抓小抓初萌、健全治庸治懒治无为长效机制、加强对受问责干部后续管理三个方面提出逼促干部主动担当作为的具体办法。第三部分是加强组织领导,从落实工作责任、创新方式方法、营造良好氛围三个方面明确了保障措施。


《意见》提出要完善正向激励机制,树立担当作为的鲜明导向,您能谈谈有哪些具体的举措吗?


答:《意见》主要从政治上关注、精神上鼓舞、物质上奖励、生活上关心四个维度提出了正向激励的具体措施。比如,对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干部,在晋升职务和职级时优先考虑;对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为优秀等次的各区各部门领导班子,在后备干部调整补充、职级职数统筹使用等方面予以倾斜,在选拔使用干部上重点考虑。适时评选表彰优秀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优秀乡镇(街道)干部、优秀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先进典型;绩效考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年度考核才能评定为好或优秀等次,并适当提高绩效考评优秀等次单位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实行内部绩效奖励差异化分配,对表现突出的干部,要按照一定比例或额度提高绩效奖励,不搞平均主义,实现“干好干坏不一样”。《意见》特别强调要关爱异地交流干部和基层干部,提出研究制定相应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


记者:《意见》对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作出了规定,请您介绍下,哪些情形可以纳入容错范围,具体程序是什么,纠错机制又有哪些?


答:《意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明确了合理容错的八种情形和容错免责必须满足的六项必备条件。八种情形包括:(1)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损失的;(2)在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以及其他改革、创新实践中,因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的;(3)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果断决策、担当尽责,但因不可抗力或无意过失造成失误或引发矛盾的;(4)在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的;(5)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敢于涉险、积极担当,但因不可抗力或无意过失出现失误的;(6)在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7)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8)其他符合有关规定、可视为容错情形的。六项必备条件包括:(1)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2)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3)在履职尽责过程中没有失职渎职行为;(4)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5)根据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决策,或处置突发事件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6)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判断是否容错,核心和关键在区分有禁与无禁、为公与为私、有意与无意、集体决策与独断专行等情况。

《意见》对容错申请、调查核实、研究决定各个环节的程序都有明确规定。《意见》提出,具有问责职能的部门在启动问责程序或责任调查过程中,要对干部履职行为是否可以容错进行调查核实,干部本人或者干部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也可以向实施问责的机关提出容错申请。对受理的容错申请,由实施问责的机关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邀请相关部门、群众代表、服务对象、利害关系人参加。对符合容错情形及条件的,由问责部门提出容错初步建议,报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对情况比较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一时难以认定的,党委(党组)须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后,再作出决定。容错认定结果要及时告知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干部本人。对党委(党组)认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在提拔任用、职级晋升、职称评聘以及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受影响、不作负面评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对应当给予党内问责、行政问责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理。

在纠错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党委(党组)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干部,要采取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以及专项督察等方式,督促其深刻分析问题和原因,及时纠正过错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同时,督促指导相关单位、部门,完善制度、健全机制,防止类似错误发生。


记者:《意见》提出建立澄清保护机制,请您谈谈,出台这一机制的主要考虑是什么?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群众监督是干部监督的重要途径,在正风肃纪、反腐倡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处理信访举报的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一些人利用信访举报对干部进行恶意中伤、诬告陷害,损害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干扰了干部工作的正常开展,负面影响很大。对此市委态度鲜明,既不放过有问题的干部,也不耽误没问题的干部。基于此,《意见》提出,对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要及时查清事实,作出结论;对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要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澄清和正名,消除负面影响;对属于恶意中伤、诬告陷害、打击报复、干扰改革创新的,要依照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及时查处,通报曝光典型案件,形成有力震慑。同时,建立改革创新风险备案制度,对重大改革创新项目中有较大突破或探索的工作,要建立完备的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资料档案,作为容错的重要参考。


记者:《意见》要求落实监督问责机制,请您介绍一下,目前这方面工作我们有哪些政策安排?


答:关于落实监督问责机制,《意见》强调,要坚持抓早抓小抓初萌,加强经常性管理监督和对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监督,着眼从制度和机制上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要健全治庸治懒治无为长效机制,把发现解决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查纠“四风”、推动巡视整改、创造良好营商环境等结合起来,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始终保持警醒震慑的高压态势。同时,加强对受问责干部后续管理,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定期开展回访、教育、考察工作,对能够积极主动改正错误,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群众认可的,处分影响期满后,要合理使用,防止“一问了之”“一棒打死”。


记者:请您谈谈,如何推动《意见》落到实处?


答:《意见》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宣传部门以及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既要做到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干部担当、激励干部为事业担当,又要把握政策界限,严明纪律规矩,杜绝随意独断和主观判断,保证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定期对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创新竞进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发现问题不足,总结案例经验,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手段,大力宣传担当作为、创新竞进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抢抓历史机遇、挺立时代潮头的良好舆论氛围,推动形成鼓励担当作为、崇尚创新竞进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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